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规定,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如下:
1. 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水磨沟区教育局
3. 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4. 水磨沟区公安分局
5. 水磨沟区民政局
6. 水磨沟区司法局
7. 水磨沟区财政局
8. 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水磨沟区建设局
10. 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
11.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12. 水磨沟区商务局
13.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4.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5.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16. 水磨沟区审计局
17. 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
18.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水磨沟区统计局
20. 水磨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1.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
22. 水磨沟区机要保密局
23. 水磨沟区档案局
24. 水磨沟区统战部(区民宗局)
其他事项:
1.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区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